FOF拳願明星格鬥賽賽事規則相關資訊 https://fof./category/rule/ FOF拳願明星格鬥賽為格鬥愛好者們帶來了激動人心的賽事。我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大型賽事,並在台灣各地巡迴舉辦,吸引了眾多觀眾和選手的參與。 Wed, 06 May 2026 08:42:44 +0000 zh-TW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6.9.4 https://fof./wp-content/uploads/2024/10/cropped-拳願icon-230x230-1-1-32x32.webp FOF拳願明星格鬥賽賽事規則相關資訊 https://fof./category/rule/ 32 32 《FOF拳願明星拳擊賽》比賽制度詳解 https://fof./rule/fof%e6%8b%b3%e9%a1%98%e6%98%8e%e6%98%9f%e6%8b%b3%e6%93%8a%e8%b3%bd%e6%af%94%e8%b3%bd%e5%88%b6%e5%ba%a6%e8%a9%b3%e8%a7%a3/ Mon, 04 May 2026 10:21:41 +0000 https://fof./?p=43113 第一章 比賽制度 每回合2分鐘 回合間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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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比賽制度

  1. 每回合2分鐘
  2. 回合間休息1分鐘
  3. 共3回合制
  4. 採10分制

第二章 合法攻擊範圍

  1. 僅可使用拳套正面攻擊
  2. 可攻擊頭部正面與側面
  3. 可攻擊身體前側腰帶以上

第三章 禁止行為

  1. 攻擊禁區
    1. 後腦、後頸
    2. 咽喉
    3. 脊椎、背部、腎臟
    4. 下襠
    5. 膝蓋
    6. 雙耳
    7. 腰帶以下部位
  2. 技術性犯規
    1. 擒抱不放
    2. 絆倒對手
    3. 推人、壓人
    4. 使用手心、手腕、手肘、前臂攻擊
    5. 攻擊倒地或正在起身的對手
  3. 行為犯規
    1. 吐口水或吐痰
    2. 故意吐出護齒
    3. 抓繩或利用繩反彈攻擊
    4. 轉身背對逃避攻擊
    5. 消極比賽不出拳

第四章 擊倒與終止規則

  1. 被擊倒後裁判進行10秒讀秒
  2. 一回合內被讀秒2次可終止比賽
  3. 全場累計被讀秒3次可終止比賽
  4. 無防禦能力時可立即終止
  5. 明顯失去意識時可立即終止
  6. 單方面壓制時可立即終止

第五章 裁判權限

  1. 裁判可進行警告
  2. 裁判可扣分
  3. 裁判可判定失格
  4. 裁判可終止比賽

第六章 勝負判定

  1. 擊倒無法起身為擊倒勝
  2. 裁判終止為技術擊倒勝
  3. 三位裁判評分決定判定勝
  4. 分數相同為平手
  5. 嚴重犯規為失格

第七章 選手裝備規範

  1. 必須配戴拳擊手套
  2. 必須配戴護齒
  3. 必須配戴護襠
  4. 禁止配戴珠寶、項鍊、戒指

第八章 安全與醫療規則

  1. 因擊倒或頭部重擊終止比賽者6個月內不得參賽
  2. 醫護人員可建議終止比賽
  3. 裁判可依安全原則隨時中止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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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F拳願髒拳》參賽資格與比賽制度詳解 https://fof./rule/dirty-boxing/ Mon, 04 May 2026 09:37:25 +0000 https://fof./?p=43107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宗旨 本規則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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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宗旨

本規則由 FOF 競賽規則委員會制定,並由中華民國綜合技擊協會認可。FOF 為結合拳擊與部分手部打擊技術之徒手格鬥競賽聯盟,旨在透過標準化之規則、公正之裁判與可複製之賽事治理,打造專業、具觀賞性且安全可控的職業格鬥賽事。

第 2 條 定義

  1. 「FOF」指本競賽聯盟及其旗下所有賽事。
  2. 「FOF 競賽」指結合傳統拳擊與其他手部打擊技術之徒手對戰,其允許技術與禁用技術皆依本規則辦理。
  3. 「主管機關」指中華民國綜合技擊協會(下稱「協會」)。

  4. 「主管委員會」指由 FOF 與協會共同組成、負責本賽事監督與裁決之委員會。

  5. 「選手」指經主管委員會審核通過、取得 FOF 比賽資格之職業格鬥選手。

  6. 「倒地選手」指選手身體除雙腳腳底以外,任何部位接觸擂台地面者。

  7. 「冠軍賽」指授予 FOF 冠軍腰帶或衛冕冠軍頭銜之比賽。

第 3 條 比賽精神

選手須全程遵守運動員禮儀,展現戰鬥精神,接受裁判指令,並尊重對手、裁判、觀眾與賽事工作人員。

第二章 比賽場地與器材

第 4 條 八角籠規格

  1. 所有 FOF 賽事皆於 6 公尺 × 6 公尺之八角籠內進行。
  2. 八角籠須符合協會認可之安全規範,包含籠身高度、網面張力、護墊厚度與出入口設計。
  3. 八角籠外側應設有供持證助手、擂台醫師與主管委員會監督人員使用之平台,以利其由上方觀察比賽。

第 5 條 比賽器材

  1. 主辦方應於每個角落提供以下器材:乾淨之水桶、塑膠水瓶、選手專用座椅,以及主管委員會指定之其他必要用品。
  2. 主辦方應備有符合國際賽事標準之計時鐘、鐘聲裝置、計分系統及緊急醫療設備。

第三章 選手裝備與儀容

第 6 條 拳套與手部纏帶

  1. 選手須佩戴 FOF 核可之 MMA 格鬥手套。
  2. 手部纏帶及腕關節支撐護具之使用規範,由主管委員會依協會標準公告辦理。

第 7 條 牙套

  1. 選手須自備並於比賽中佩戴牙套一副,另須備有備用牙套一副,兩副皆須經主管委員會核可。
  2. 牙套未就位時,回合不得開始。
  3. 比賽中若牙套非自願脫落,裁判得暫停比賽並於不影響賽況的最佳時機協助選手重新佩戴,或改用備用牙套。

第 8 條 防護裝備

  1. 男子選手須佩戴護襠。
  2. 女子選手可佩戴胸部護具,並得選擇佩戴護襠杯或骨盆護具以保護恥骨、卵巢、尾骨及臀部兩側,所有護具皆須經主管委員會核可。

第 9 條 服裝

  1. 男子選手須穿著 FOF 與主管委員會核可之比賽短褲。
  2. 女子選手須穿著 FOF 與主管委員會核可之比賽服。
  3. 褲長不可低於踝骨;褲管不得捲起。
  4. 選手須穿著繫緊鞋帶、保養良好之 FOF 核可鞋款,可為拳擊鞋、角力鞋或其他經主辦方核可之比賽鞋。

第 10 條 儀容規範

  1. 選手須保持乾淨整潔。
  2. 經主管委員會許可,可於臉部打擊區塗抹少量凡士林,其他任何部位不得塗抹油類、乳液或外來物質。
  3. 選手之頭髮與鬍鬚不得影響比賽安全或裁判之監督,否則須於賽前處理至主管委員會滿意為止。
  4. 比賽期間不得化妝、彩繪、佩戴首飾或穿刺類配件;指甲須修短,不得佩戴可能傷害對手之物品。

第四章 量級制度

  1. 選手量級劃分、上限體重及允許體重差距,依 FOF 官方報名表公告之量級表辦理。
  2. 經主管委員會核可,雙方得以「協議體重(Catchweight)」進行比賽。
  3. 非冠軍賽延續格鬥界慣例,得協議 1 磅之體重寬容差距,但須載明於書面合約或由主管委員會公告。

第五章 比賽結構

第 12 條 回合與時間

FOF 所有等級賽事統一採 2 分鐘 × 3 回合制。

比賽等級 回合數 回合時長 休息時間
一般賽 3 回合 2 分鐘 1 分鐘
主賽/冠軍賽 3 回合 2 分鐘 1 分鐘
加時回合(判定平手或分歧判定時) 1 回合 2 分鐘 ——

第 13 條 比賽進行方式

  1. 比賽為站立對戰,選手於八角籠內以合法手部打擊技術進行攻防。
  2. 若選手因有效擊打而倒地,勝方得繼續施以合法之地面攻擊(Ground and Pound),但僅得以手部擊打,且須維持雙腳站立、身體直立之姿勢。
  3. 攻擊選手得以單手扶抵倒地對手身體以輔助攻擊;一旦雙方皆成倒地狀態,裁判應立即暫停動作,令雙方於原位重新站立,並從相同位置重啟比賽。
  4. 若倒地選手成功將對手推開、起身或形成纏抱狀態,裁判應暫停比賽並令雙方重新站立。
  5. 回合間休息時,持證助手與創傷處理員得進入八角籠處理選手需求,並受主管委員會視察人員監督。

第 14 條 投降方式

選手得於比賽中以下列任一方式向對手投降:

  • 以手掌持續拍擊八角籠之籠身、護墊或地面。
  • 單膝跪地並將單手高舉過頭。
  • 向裁判口頭表達放棄。

選手之首席助手亦得依主管委員會公告之方式代為投降。

第六章 合法技術與犯規

第 15 條 合法技術

選手於站立或對手倒地時,得使用下列技術:

  • 握拳直拳、勾拳、上擊拳等傳統拳擊技術。
  • 掌擊(Palm Strike)。
  • 脊刀手(Ridge-hand)。
  • 反拳(Backfist)。
  • 前臂打擊。
  • 肘擊(Elbow Strike)。

攻擊範圍限於對手頭部正面、頭部兩側,以及腰線以上之軀幹。

第 16 條 犯規行為

下列行為為犯規,包含但不限於:

  • 任何形式之踢擊、膝擊。
  • 以張開手掌伸指攻擊對手眼睛、喉嚨或其他敏感部位。
  • 以任何方式攻擊或掐壓喉嚨、氣管。
  • 攻擊脊椎或後腦。
  • 襠部攻擊。
  • 任何形式之摔技、掃技、擲技、後翻摔(Suplex)或越過頭部之拋摔。
  • 故意將對手以頭部或頸部著地之方式摔擲,或將對手擲出八角籠外。
  • 踩踏、跺踏、跳躍至或撲向倒地對手。
  • 除為立即執行合法技術外之纏抱、抓握或箍抱;被動性纏抱由裁判裁量分開。
  • 咬、吐口水、抓扯、捏、擰肉、抓頭髮、勾唇(Fish-hooking)、挖眼、手指插入對手孔洞、故意造成切割撕裂傷、小關節操作。
  • 消極、怯戰行為,包括迴避接觸、故意吐出牙套、偽裝受傷等。
  • 於休息期間、裁判介入時或回合結束鐘響後繼續攻擊對手。
  • 明顯漠視裁判指示,或角落人員進行不當干擾。
  • 任何不運動精神之行為,包括辱罵性語言。
  • 於頭髮或身體塗抹任何外來物質以謀取比賽優勢。

第 17 條 警告與處分

  1. 裁判對犯規選手得依情節給予「警示」、「警告」、「扣分」或「取消資格」四級處分。
  2. 警示得於不中斷比賽的狀態下給予。
  3. 故意違反第 16 條者,將立即處以扣分。
  4. 非故意違反第 16 條者,首次給予口頭警告;再次違規則處以扣分。
  5. 正式警告須由裁判將雙方分開後,直接向犯規選手說明。
  6. 扣分處分須暫停計時,裁判應將未犯規選手引導至八角籠對側,並確保評分裁判(或主審裁判)及主管委員會監督人員皆充分理解扣分原因。
  7. 取消資格時,裁判應於八角籠中央高舉雙手交叉示意,宣告比賽終止。
  8. 若選手因犯規受傷,依主管委員會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裁判與評分

第 18 條 裁判編制

  1. 每場比賽皆須配置一位主審裁判(Referee),負責八角籠內之比賽監控、犯規判定與終止比賽之權力。
  2. 評分裁判(Judge)之配置依比賽等級區分:
    • 一般賽:得由主審裁判同時擔任唯一評分者,依本規則第 19 條之評分準則評分並決定勝負。主辦方得視規格升級為多位評分裁判制。
    • 冠軍賽:必須配置三位評分裁判,分別位於八角籠外不同角度獨立評分,主審裁判不得兼任評分裁判。
  3. 所有裁判皆須經主管委員會認證。

第 19 條 評分準則

評分採「10 分制(10-Point Must System)」,每回合結束時,評分裁判各自給予選手 10 分或以下之分數。評分依下列標準:

  • 有效擊打:命中合法、具衝擊性之攻擊總數。
  • 場地控制:誰主導比賽節奏、位置與位移。
  • 有效進攻性:主動向前推進並成功命中合法攻擊。
    在結果相近之情況下,主動進攻取得成果之選手優於以反擊取得成果之選手。

第 20 條 終止比賽之權限

  1. 僅主審裁判及擂台醫師得終止比賽。
  2. 選手之首席助手得依主管委員會公告方式代為認輸。
  3. 選手本人得於任何時機以第 14 條所列方式向對手投降。

第八章 比賽結果

第 21 條 結果類型

  1. 擊倒(Knockout)
    • KO:選手因擊打失去意識。
    • TKO:裁判因下列情況終止比賽。
    • TKO:自招傷害或合法攻擊所致之傷勢嚴重到無法繼續。
    • TKO:選手未能展現有效防守,置自身於即將受嚴重損傷之風險。
    • TKO:選手無法自行進入八角籠。
  2. 判定(Decision):
    • 主審裁判判定(Referee Decision):一般賽由主審裁判擔任唯一評分者時,依評分卡判定勝方。
    • 一致判定(Unanimous Decision):冠軍賽中,三位評分裁判皆判同一方勝。
    • 多數判定(Majority Decision):冠軍賽中,兩位判同一方勝,一位判平手。
    • 分歧判定(Split Decision):冠軍賽中,兩位判一方勝,一位判另一方勝。
    • 技術判定(Technical Decision):因犯規傷害或雙方同時 KO 結束比賽時適用。
  3. 平手(Draw):加時回合後仍為平手時適用。
    • 一致平手:冠軍賽中,三位評分裁判皆判平手。
    • 多數平手:冠軍賽中,兩位判平手。
    • 分歧平手:冠軍賽中,一位判平手,另兩位判不同方勝。
    • 主審判定平手:一般賽中,主審裁判判定為平手。
  4. 無效比賽(No Contest):若意外犯規造成傷勢嚴重到必須終止比賽,且已完成預定回合數之一半加 1 秒後,以「技術判定」判定,由當下領先方獲勝。
  5. 取消資格(Disqualification)。
  6. 棄權(Forfeit)。
  7. 技術平手(Technical Draw)。
  8. 無判決(No Decision)。

第 22 條 加時回合

  1. 下列情況須進行加時回合以決定勝者:
    • 最終評分結果為任何類型之平手。
    • 冠軍賽最終評分結果為分歧判定。
  2. 加時回合為 2 分鐘 × 1 回合。
  3. 若加時回合仍判為平手,則官方結果判為平手。

第九章 治理架構

第 23 條 FOF 競賽規則委員會

  1.  FOF 設「競賽規則委員會」,由 FOF 賽事總監、規則總監、醫療顧問及協會代表組成。
  2. 競賽規則委員會負責本規則之解釋、修訂、爭議仲裁,以及裁判、擂台醫師、持證助手之認證標準制定。
  3. 規則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依賽季回饋進行規則優化。

第 24 條 主管委員會權責

  1. 主管委員會由中華民國綜合技擊協會與 FOF 共同組成,負責個別賽事之現場監督。
  2. 主管委員會之職責包含但不限於:
    • 選手資格審查。
    • 裁判與擂台醫師指派。
    • 裝備與場地合規性檢驗。
    • 比賽過程之監督與爭議現場裁決。
    • 賽後結果確認與紀錄登錄。

第 25 條 規則未盡事宜

  1.  本規則未明文規定之情況,由主管委員會當場裁決,並由 FOF 規則委員會於賽後進行規則補充檢討。
  2. 本規則之最終解釋權歸 FOF 競賽規則委員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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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F拳願明星格鬥賽》是一個專為各界格鬥愛好者設計的高規格比賽。此次賽事旨在提升選手技術水平,並發揚運動家精神。

本格鬥賽事規則和比賽制度,涵蓋了參賽資格、量級制度、比賽場地與計分制度等,確保每位參賽者都能在公平、公正的環境中展現自己的實力。

壹、格鬥參賽資格

  1. 需身心健康,並於參賽前須檢具參賽申請書及同意本賽規章制度。
  2. 參加選手確認參賽後須保持運動家精神及態度,並遵守比賽相關規則。 在活動期間可配合主辦方排定之比賽時間與其他可協調之軟性活動排程。

貳、格鬥量級與比賽制度

一、量級制度

  1. 使用磅 (pound) 作為單位秤重,比賽首日上午過磅
  2. 過磅允許1 磅(pound)彈性空間,過磅未通過等同於直接棄權並不予退費(例如羽量級選手上限 146.0 磅)
  3. 配對賽制度中,超重者將會被扣比賽的分數,若其中一方過磅超重:
    • 超重 1.0 磅 – 3.0 磅以內,比賽總分扣 1 分。
    • 超重 3.0 磅 – 5.0 磅扣 2 分。
    • 超重 5.0 磅取消出賽資格。
  4. 量級體重對照表:
    • 60-65 (135lbs ~ 145lbs)
    • 66-71 (145lbs ~ 155lbs)
    • 72-77 (155lbs ~ 170lbs)
    • 78-83 (170lbs ~ 185lbs)
    • 90+ (185lbs+)

二、賽場制度

  1. 此次比賽為天道、地獄與特別賽制,天道場每回合 50 秒、回合間休息 30 秒,共 3 回合(如遇平手則進入加賽)。地獄場每回合 2 分鐘,回合間休息 1 分鐘共 3 回合(如遇平手則進入加賽)。特別賽制則賽前由選手與主辦方共同協調賽場制度。
  2. 每回合開始時由賽事計時員敲鐘示意,每回合倒數 10 秒時,由賽事計時員敲擊木板三聲提醒,回合結束時以敲鐘示意。

參、格鬥賽計分制度

  1. 每場比賽皆由場邊三位評審員計分,比賽採十分制評分。
  2. 回合勝利方為十分,失利方為九分或更低分數,最低為六分。
  3. 三回合分數加總後,至少獲得兩位評審的勝利判定,才可取得比賽勝利。獲得三位評審判分勝利為一制判定勝。
  4. 獲得兩位評審判分勝利,一位評審判給另一位勝利時為分岐判定勝。獲得兩位評審判分勝利,一位評審判定平手時為多數判定勝。

肆、拳願格鬥賽勝負判定

  1. 本賽事場上主裁判為唯一仲裁者和唯一有權終止比賽的人。
  2. 場上主裁判可依照比賽狀況,做出擊倒(KO)、技術性擊倒(TKO)、終結之判定。
  3. 若有一方在比賽中的任何時間,主動提出棄賽之要求,隨即終止比賽。

伍、告誡、警告與取消資格

  1. 在比賽會場內外對賽事相關工作人員及裁判進行謾罵、嘲笑、輕蔑或使其造成負面影響、聲譽受損之行為,主辦方有權利取消資格、驅逐與告誡。
  2. 比賽中,如有選手不服從主裁判指令、違反規則、做出違背運動道德的行為,台上主裁判可酌情給予該選手告誡、警告或取消其比賽資格的處罰。主裁判在對選手提出警告時,應中斷比賽,用手示意犯規類型。然後向監督和台邊評判員指出被警告的選手。
  3. 若選手受到警告,會在評分表中紀錄該警告,每次警告各評判員的總分中扣分,一場比賽中判定三次警告,判定該選手失去比賽資格。
  4. 若運動員因受到頭部撞擊或犯規打擊造成受傷或刮傷,而主裁判給予犯規選手警告,並在各評判員總分中扣分。
  5. 若台上主裁判認為選手有犯規行為,因角度而自己沒能看清楚時,可以諮詢台下評判員意見。
  6. 賽務監督有權對違反規則的選手取消比賽資格。
  7. 意外或犯規受傷的傷停恢復時間為3分鐘,犯規者視情結將被裁判口頭警告,或是直接扣1分至2分,嚴重者可直接取消比賽資格。
  8. 若於延長回合中選手犯規被扣分,因此最終導致分數平手,此犯規者將會被判決為敗方。
  9. 每回合間犯規停傷一分鐘,得延長一次一分鐘,如仍有安全疑慮,可洽詢醫護人員

陸、綜合格鬥規則及犯規種類

MMA 規則

  1. 允許攻擊部位及方式:
    • 手部攻擊(拳套包覆部位)
    • 掌、拳、膝、腿、摔、手刀、肘、手背
  2. 禁止行為:
    • 潑灑任何體液(痰、唾液、血液、汗水等)
    • 插眼、插鼻孔、折手指、爪擊、咬擊、頭槌
    • 把手指伸入對手任何體腔開孔(口、鼻、耳等)或傷口進行攻擊
    • 抓握對手衣物、短褲、拳套、頭髮、其他體毛
    • 踩踏、足球踢倒地的對手
    • 由上至下 12 點鐘方向砸肘
    • 「地板技」禁止對頭部膝擊
    • 比賽進行中抓擂台邊繩(鐵網)
    • 攻擊後頸、後腦、咽喉、掐氣管、陰部、脊椎(包含頸椎、胸椎、腰椎、尾椎)、膝蓋、雙耳、背部、腎臟
  3. 關節技:
    • 禁止任何針對頸椎以及脊椎施壓、旋轉的降伏技術(如:龍捲風鎖、NECK CRANK、BOSTON CRAB、CAN OPENER、CRUCIFIX)
    • 禁止足首固、足跟固
    • 禁止TOE HOLD、KNEE BAR、SULOEV STRETCH
  4. 摔技:
    • 禁止使用所有頭著地之摔技(如:PILE DRIVING、背橋摔等)
    • 禁止倒頭摔、後拋摔
  5. 地面判定:
    • 雙手觸地、單手及雙腳觸地或除了手之外的第三點著地(如:膝蓋觸地、臀部觸地等)視為地面狀態。
    • 倒地選手須立刻嘗試防守、反擊、脫困、立刻重新站起,若無法保持持續動作,主裁判有權根據情況判定為無法防守並中止比賽。
  6. 地面打擊時間:
    • 自選手進入地面狀態起計時15秒。
    • 無論選手是否進入靶位,時間屆滿即須回到站立狀態。
  7. 纏抱攻擊限制:
    • 若雙方選手於場中或是鐵籠邊纏抱,無明顯或進一步攻勢時裁判得以分開兩位選手。
    • 纏抱攻擊計時15秒,時間屆滿時裁判得以分開兩位選手。

捌、台灣綜合格鬥裝備器材

一、比賽需求裝備

  1. 所有參賽選手須自行準備護齒與護襠並在場上全程配戴,若經賽務人員檢查不符規定將無法參賽。(現場有提供購置服務)
  2. 格鬥手套由主辦單位統一核發,賽後須繳回。

二、比賽服裝

  1. 比賽服裝不得有任何金屬、鉚釘、凸出裝飾。
  2. 上身女性不得全裸上陣,下身男女皆不得裸露性器官等不宜觀賞之部位。
  3. 腳部不得穿著拖鞋或涼鞋。

三、裝備規定

  1. 手綁帶:
    • 選手可使用乾淨的手綁帶,寬度不超過 4.5 公分,長度不超過 5 公尺。
    • 手綁帶只能纏繞在掌心面以外的範圍,且不得超出格鬥手套能覆蓋的範圍。
    • 魔鬼氈部分需收在拳套範圍內的腕部固定位置。
  2. 手套穿戴:
    • 手套由官方檢錄員進行穿戴,並且於 MMA 手套腕部的位置,使用紅色或藍色的膠帶進行封貼並簽名。
    • 選手在比賽結束前,不得將手套移除或撕除封貼。
  3. 紮貼材料:
    • 每位選手每隻手最多可使用 18 碼、2 吋寬的彈性紗布,及最長 11 英尺、1 或 1.5 吋寬的運動白貼,均勻紮貼於手腕、手背及指縫間進行固定。
  4. 紮貼範圍:
    • 運動白貼只能貼至距離拳峰 2.5 公分的位置,在拳峰打擊面上不得使用運動白貼。
    • 選手紮貼完成後,拳頭需經檢錄組查並簽名,若拳峰位置有使用白貼則必須移除。
  5. 檢查與批准:
    • 只有經過檢查和批准的手綁帶和膠帶才允許參加比賽。
    • 未經批准的選手必須重新綁帶和膠帶,直到符合規定為止。
    • 場裁、裁判、官方檢錄員可隨時檢查選手的手綁帶,即使比賽結果宣判後也可以檢查。

四、選手注意事項

  1. 禁止在頭髮、臉部或身體上塗抹任何身體油脂、凝膠、香膏、乳液、油或其他物質,包括在選手身上潑灑過量的水以使其變得滑溜。
  2. 凡士林可以在擂台邊由裁判或官方檢錄員在場的情況下僅限於臉部區域使用。
  3. 任何選手在非指定時間或使用凡士林以外的任何物質,都可能被扣分或被取消資格而失敗。

玖、綜合格鬥比賽進行流程

  1. 選手進入比賽區域後需聽從主裁判指示並保持運動家精神。
  2. 比賽開始前由主裁判召集選手至比賽中心,重申比賽規則並確認雙方準備就緒。
  3. 主裁判宣布比賽開始,計時員啟動計時器。
  4. 比賽過程中,主裁判負責監督選手動作,並確保比賽公平進行。
  5. 若選手受傷或出現違規行為,主裁判有權暫停比賽,進行必要的處理或判決。
  6. 比賽結束後,由三位評審員根據選手表現進行打分並判定勝負。

拾、MMA格鬥賽特別規定

  1. 比賽期間選手不得與觀眾或其他非參賽人員進行交流,違者將受到警告或取消參賽資格。
  2. 任何形式的賭博行為在比賽場地內嚴禁,違者將取消參賽資格並追究法律責任。
  3. 參賽選手需遵守比賽當日主辦方安排的所有時間表和規定,未能按時到達或未能配合者將取消參賽資格。

拾壹、附則

  1. 本規則未盡事宜由主辦方視情況補充或修訂,並在比賽前通知各參賽選手。
  2. 參賽選手報名參賽即視為同意並遵守本規則所有內容,違者後果自負。
  3. 本規則解釋權歸主辦方所有,最終解釋權歸屬於主辦方及裁判團。

FOF拳願明星格鬥賽結論

FOF拳願明星格鬥賽》以嚴謹的規則和制度保障選手的安全和比賽的公平性。選手需遵守各項規定,以展現最高水準的格鬥技巧和運動家精神。期待每位參賽者能在此次賽事中發揮出色,取得佳績。

《FOF拳願明星格鬥賽》參賽資格、量級與比賽制度詳解〉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FOF拳願明星格鬥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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